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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我所律师代理二审终获胜
更新时间:2023-09-15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当事人方某于2005年7月份入职武汉某物业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双方于2005年3月份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书原件均被该物业公司收走。后当事人方某一直在该物业公司工作到2021年9月份,期间公司未给方某缴纳社保。方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物业公司在2005年7月份至2021年9月份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方某的请求。物业公司认可与方某于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认可在2005年7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与方某存在劳动关系,遂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提交的银行工资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其在2005年7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与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推翻了仲裁委的裁决。方某不服该判决,遂委托蓝鹏律所李依然律师代理此案,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辩护策略

李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对仲裁裁决以及一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于2022年2月份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1、本案的争议焦点方某与物业公司在2005年7月份至2017年5月份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虽具有发放工资的特征,但未显示工资由谁发放,故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方某与物业公司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我方认为,方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虽未显示账户名称,但该账号与物业公司2017年至2019年支付工资使用的账号一致,该证据已具有高度盖然性;

4、物业公司已经承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仅认为方某非正式员工,属于临时工性质。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基本支持了方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变更了原一审判决,确认方某与物业公司在2005年9月份至2016年9月份、2017年6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律师点评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过程曲折,诉讼成果来之不易。此类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大量详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撑,律师在这一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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