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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职务侵占案件金额巨大获不起诉决定处理
更新时间:2023-09-1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9〕XX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A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8年**月**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A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至2018年**月期间,被不起诉人A某利用在担任杭州**有限公司业务员及兼职财务的工作便利,通过用其私人**信、**宝账户收取客户货款,再转由其他客户将部分货款交给公司的方式,将杭州**有限公司的货款收入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归还。

被不起诉人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对被害单位杭州**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A某的供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B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发货数量列表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货运清单复印件,发货单、**宝转账记录、**信转账记录、**转账截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A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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