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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诈骗罪经辩护取保候审缓刑处理
更新时间:2023-09-12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103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汉族,**出生。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被告人A某在个人经济状况不佳情况下,虚构与被害人B某合伙做手机生意,骗取被害人B某信任。被害人B某**年**月**日将人民币20元合作款转账给被告人A某个人账户,双方约定A某10天还本及支付利润。经过多次还本和支付利润后,**年**月**日,被告人A某得款人民币20元后,拒不归还。被告人A某并未将多次从B某处骗得钱款用于手机生意,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生活。案发前,被告人A某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方式,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2元,实际骗得人民币8万元**年**月**日,被告人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已将人民币8元退赔款上交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A某表示愿意将扣押在案人民币80000元退赔受害人。

被告人A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罪名、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某扣押在案的人民币80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B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XX

二〇一九XXXX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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