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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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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2-02-05

侯某故意伤害案(案号:(2009)嘉刑初字第575号)
被告人侯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案情:2009年2月9日20时许,被害人张某在公司内因琐事与被告人侯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期间,被告人侯某用拳打中被害人张某的胸、腹部。后,被害人张某被送至嘉定中心医院手术医治。经鉴定,张某外伤性脾脏破裂、腹腔积血,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等治疗,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八条,构成重伤。

律师工作:我接受被告人侯某家属委托后,距离法院开庭已经不足20天,当天就至嘉定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侯某本人,详细了解了事发过程,从中发现本案并不是一起单纯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嘉定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量刑惯例,是判处5年左右的刑罚,更谈不上判处缓刑了。但是通过和被告人侯某的交谈,发现3点对我方有利的情况:

1、虽然公安机关当时没有认定被告侯某成立自首,但根据侯某的描述,其案发后在现场并未逃离,直至公安人员到达,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根据经验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只是需要律师走访现场目击者并请公安机关提供相应材料;

2、本案并不是简单的互殴,而是被害人张某恃强凌弱,酒后闹事而起,也就是说被害人本人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对被告人侯某的刑罚;

3、本案中造成被害人脾脏破裂具有一定偶然性,被告人并未使用器械,仅仅是一拳打中腹部。

根据以上三点,我先后走访了现场所有的目击者,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同时走访了被害人张某的主治医生及办案民警,并动员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进行了赔偿。

随后我分别向检察院、法院沟通并提出了法律辩护意见,并参加了庭审,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张某本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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