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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某玉,刘某镇棉布村九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8-24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3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刘某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某镇棉布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达,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江苏某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律师,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玉,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江苏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律师,江苏永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铜某区刘某镇棉布村九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某镇棉布村。

负责人:张某兰,该九组组长。

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刘某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玉、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刘某镇棉布村九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刘某镇棉布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建

审 判 员  周美来

审 判 员  李帅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威

书 记 员  郁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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