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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23-08-21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 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 绍相识,双方于 2016 10 20 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后被告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 2020 1 14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6 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因长期羁押在监狱中,导致 生活重担均落在原告身上,原告因此不堪重负。被告未履行一个作为丈夫的义务,导致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 2003 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4 年举办婚礼,于 2016 10 20 日登记结婚,双方于 2004 年育 有一个女儿, 目前女儿跟随原告生活。双方均为初婚,婚后感情 尚可,后因被告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刑在武昌监狱服刑,双 方感情日益淡漠,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婚 后于 2016 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光谷的房屋,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处分财产。

本院认为,婚姻应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

荣律师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方在服刑,也是可以诉讼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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