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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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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中获得有利地位
更新时间:2023-08-04

本案代理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承包的是建筑主体施工。承包人所施工的部分建筑构件存在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问题。设计要求强度为C30,实际强度为C20和C25。经青岛市建设工程设计研究院作出的司法鉴定,需要将不合格的构件进行置换,由于上部装修已经完成大半,卸荷的需要造成修复费用达到单体造价的85%以上。

代理人接受本案的委托后,查询相关的资料,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367)》的要求,混凝土的最低设计强度要求为C20,也就是说,本案的构件为不满足设计要求,而非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构件,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属于一定不能使用,需要拆除的构件,但是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属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房屋及构件本身还是具备相当的使用价值,不能一味要求拆除。

经咨询专业的设计人员,本案可以采用其他的,成本较低的修复方案。于是,代理人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法官,并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作为理由,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存在其他可替代性方案时,不宜采用成本较高的置换方案。最终,法官认可了该观点,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本案顺利完成了委托人的任务。

本案的值得关注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不合格构件的具体区分,本案的构件满足了国家强制标准的安全性要求,但是不符合建设方的特殊要求,对于这种情况不宜作为废品进行处理,在存在能够合理利用的方案时,应尽量合理利用;第二,是关于《民法典》绿色原则,该原则不是一个束之高阁的纲领性条款,在存在具体的法律依据时,也可以作为释法说理的理由,作为具体法律适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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