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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调解结案
更新时间:2023-07-26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调解结案

李先生自2009317日入职于东莞市茶山镇的一家公司,开始是业务员,后升职为销售经理,最后的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217月份,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具体负责广东省的梅州市、潮州市和揭阳市的揭东区的销售业务。李先生的工资是底薪加负责区域的销售提成,工资主要部分是提成工资。2022113日,公司发邮件通知李先生自“2022111日起,梅州市的兴宁市、五华县不再由李先生负责”,对于工资主要是负责区域销售提成的李先生来说,这必然导致李先生的工资降低,因此李先生立即发邮件明确表示“不同意”。之后,继续负责涉及的两区域的销售工作,公司默示甚至配合李先生工作,但两个区域的销售提成不再支付给李先生。20233月初,公司老总竟然把李先生从两个负责人群里踢出。李先生无奈,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委托我走法律途径维权。按照维权程序,我们先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支持了李先生经济补偿金,却没有支付202211月份以来的涉及两个区域的销售提成。考虑到时间方面的因素,我说服李先生联系公司调解,但公司表示坚持向法院诉讼。无论哪一方向法院诉讼,时间都是一样地会拖长许多,于是李先生也委托我向法院诉讼,除了经济补偿金,还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区域的销售提成。案件立案后开庭前,我又联系了李先生联系两区域的客户公司出证明,证明李先生自202211月份以来还是如之前一样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该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审理,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结。开庭后,法庭在我方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作了双方工作,我方适当让步,公司方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庭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先生人民币10万元,双方终结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

本案所以最终能成功调解,一是归功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充分,如果不调解,我方的主张基本会得到支持;二是法庭的辛苦付出,不断地联系双方沟通。收到调解书后,李先生由衷地向我表达了感激之情。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的案件,达到了我做律师所追求的与当事人双赢的结果。本案案号(2023)粤1971民初19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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