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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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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调解6.5万
更新时间:2012-02-03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荣民一初字第803号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荣县留佳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定刚,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平,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小平,公司职员。

原告XXX诉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X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5000元;其余待遇原告XXX自愿放弃;

二、原告XXX自愿解除与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荣县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 笃 荣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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