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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笑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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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更新时间:2023-06-28

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阿尔山市站前路xx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某某花园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军,北京市康某(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康某(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唐庙乡李楼行政村某某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万某某城C区6号楼140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笑囡,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冯某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腾空牡丹区万某某城小区c区6号楼1单元14001室,将房屋交付原告,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4日至搬离期间所付房贷;2.要求被告李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及过户手续,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冯某琳与李某于2014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某岽(男,现11周岁)、李某凡(女,现8周岁),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0年6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壹万元整,每月1日现金支付,男方每月支付,男方可看望孩子;双方在菏泽市牡丹区万某某城小区有房产一套C区6号楼1单元14001室,归女方所有,房贷女方偿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务,无需偿还”。协议签订后,李某拒不支付抚养费,并拒不交付《购房合同》。另,双方以冯某琳名义共同购买北京现代轿车(车牌号:鲁R7Gxxx)一辆,由冯某琳偿还车贷,后李某私自占为己有并拒绝冯某琳使用。李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冯某琳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辩称并反诉称,双方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离婚后的房屋贷款仍由李某支付。

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冯某琳向反诉原告李某返还自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1月的房贷106 950元;2.判令反诉被告冯某琳向反诉原告李某返还鲁R7Gxxx北京现代轿车的首付款3万元;3、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冯某琳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与冯某琳于2020年6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认为二人仍有复婚的可能,所以在冯某琳购买鲁R7Gxxx北京现代轿车时,为其支付首付款3万元。二人离婚后李某也一直在替冯某琳偿还房贷,抚养两个孩子。现冯某琳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而两人之间有共同债务未分割,现李某要求依法分割。 反诉被告冯某琳辩称,反诉原告李某所主张的房贷其实是双方共同偿还的。若其向冯某琳主张房贷,只能按照其现有诉讼请求的50%进行追偿。在同居期间,冯某琳已经向李某转账约12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孩子抚养费及购车首付款。因此反诉原告李某要求返还房贷及购车首付款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均住在涉案房屋,房贷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购车款3万元系反诉原告李某赠与冯某琳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婚生子李某岽、婚生女李某凡随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生活,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不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 二、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万某某城小区C区6号楼1单元14001室归李某岽所有,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承担后续房贷,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三、涉案车辆鲁R7Gxxx北京现代轿车归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所有,由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承担后续车辆贷款,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 四、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琳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在菏泽农商银行某某园支行借字(2022)年第060xx号借款139 972.34元(借款日期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偿还。

本诉案件受理费1 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本诉原告冯某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 040元,减半收取计1 520元,反诉保全费1 205元,由反诉原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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