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赵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赵某。2004年,赵先生去世。2019年,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赵先生名下房产中的四分之三份额归李女士所有,四分之一份额归赵某所有。不久后,李女士订立一份附义务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约定前述房产自己所占份额全部由侄女李某继承,李某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为自己养老送终。2021年,李女士去世,李某委托家理律师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要求继承涉案房产的四分之三份额。
辩护策略
李某表示,李女士生前对被告赵某失去信任,晚年一直由李某夫妇照料,故而订立附义务遗嘱将遗产留给李某。李某为李女士提供持续性、长期性的照料及帮助,使李女士得以安度晚年,已经尽到遗嘱约定义务。同时,李女士订立附义务遗嘱并不能免除赵某的法定赡养义务,赵某履行赡养义务不能否定李某的付出。赵某主张涉案遗嘱系在李某夫妇操控下完成,并非李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未尽到遗嘱约定义务。马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出众的业务能力,帮助当事人实现继承姑母遗产的诉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遗嘱存在无效情形,故而对该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认定李某履行了遗嘱所附的养老送终的义务,故而李某应按遗嘱享有涉案房产的四分之三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400余万元。
律师点评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在遗嘱中约定由遗嘱人指定的人负责抚养遗嘱人的未成年子女,并在遗产分配中给予该人一定的遗产份额。遗赠抚养协议的有效性可能因法律规定和具体的事实而有所不同。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是法律认可的,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指定抚养人,并在遗产分配中给予该人一定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要求,遗赠抚养协议通常会被法院认可并执行。
然而,有些遗产继承纠纷中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会有一定的困难,法院可能会对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进行审核,确保遗赠抚养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受赠人的最佳利益。此外,遗嘱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可能有权对遗赠抚养协议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法律程序。
因此,如果您有意起草遗赠抚养协议,请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帮助您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