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女士与陈先生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于2017年2月生育女儿,因性格不合,张女士与陈先生时常发生争吵,2019年初,张女士带着女儿搬离家中,另行租房生活,期间,陈先生未支付过张女士和女儿生活费。因多次索要的抚养费未果,2020年5月,张女士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抚养费,陈先生抗辩与张女士未离婚,张女士无权代表女儿主张抚养费。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陈先生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200元。
分析解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无论父母婚姻关系存在还是离婚,父母都应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本案中,陈江与张艳因感情纠纷分居,张艳独自照顾女儿陈美丽,期间父亲陈先生没有支付过女儿抚养费,未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侵害女儿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