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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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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赡养费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3-06-09

一、案情简介

A老人今年70岁,她的老伴B老人今年80岁,B老人再婚前与其前妻育有一子,A老人与B老人婚后生育一女。现在B老人一直身体不好,需要人24小时陪护,A老人因为年事已高,也没有退休金,虽然女儿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两个老人帮助,但是女儿白天需要工作,还有家庭以及孩子需要照顾,A老人以及女儿在经济上以及体力上都无法更好的照顾B老人,因此,A老人希望继子能够承担起作为儿子的赡养义务,但是私下多次与继子沟通,都是不欢而散,所以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护B老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与A老人进行联系,为了减少老人的出行,承办人到A老人住处附近与A老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倾听诉求。

经过与A老人以及女儿的多次沟通,并且亲自去家里拜访了出行不便的B老人,承办人发现B老人因为病情,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承办人无法与其交流,为了更好的维护B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让诉讼程序合法合规,承办人迅速作出诉讼策略的调整,并对A老人以及女儿进行细心解释,分析利弊,在经过A老人以及女儿的同意后,先进行了申请宣告B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然后再申请立案赡养费纠纷。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主要还是诉讼策略问题:承办人通过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第一,先进行了申请宣告B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既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也保证了B老人本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积极促进调解达成,即让这个家庭不会更加的支离破碎,也让B老人迅速拿到儿子的赡养费,感受到儿子的关怀,免去执行的困扰。

三、案例结果

承办人经过与调解员、法官多次沟通,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B老人与儿子达成了调解协议。

四、本案的现实意义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的责任,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赡养费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子女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年人的生活便无法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在一些地方,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一些成年子女受不良思想的腐蚀和影响,置法律规定与传统道德于不顾,对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因此,主张赡养费的案件数量近年来越来越多。

赡养费纠纷案件的特点是:1、原告多为年老多病的弱势群体,赡养费用往往是他们生活的保障。2、赡养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虽然都是家长里短的小事,但是大都是经过多年积累的矛盾。3、赡养费的给付具有定期给付性和多次性,赡养案件发生纠纷后,法院经审理在赡养费的给付上,往往是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4、赡养案件的执行往往使执行人员费时费力,为了避免最后执行的困难,从一开始就尽力为化解家庭矛盾,创造良好的赡养环境,防止矛盾激化要做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案件的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基于赡养费纠纷独有的特点,承办人认为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赡养纠纷,有其独特的优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子欲养而亲不待”,在调解本案时,承办人以及调解员、法官对其子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他们,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承担的法律义务作充分解释说明,让他们怀着对父母的深厚感情去看待纠纷,认真思考。通过调解化解此类矛盾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还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承办人认为做好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赡养纠纷固有的特点对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对调解工作的不利影响,以期做到提高赡养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生动地体现了律师的价值,彰显了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当事人对承办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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