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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间发生斗殴致轻伤,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3-06-06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6日,石某与黄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石某用砖头去砸两家共用墙根脚时,遭到黄某阻拦,石某与黄某发生厮打,双方互揪头发,在厮打的过程中,双方倒地,致使石某受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黄某的不起诉决定。

  【律师解读】

  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邻里之间因纠纷而诉诸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诉讼并非解决邻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办法,如何在权衡双方利弊的情况下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是化解邻里纠纷的重中之重。

  在本案中,黄某与石某发生厮打致使石某受伤,理应受到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与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过在村中走访了解情况,得知黄石两家作为邻居已经二十余年在平常生活的过程中却相对比较和谐,但是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时常吵闹,黄某作为中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考虑到石某年纪较大生活不便曾多次帮助其做农活。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陪同黄某家属去石某家中看望石某,从家常的点滴小事中唤起双方温暖的回忆,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下,黄某的家属尽最大努力弥补了石某的损失,古人云: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石黄两家冰释前嫌后,双方各退一步留出了一条见证邻里和谐的小路。石某也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在公诉机关的见证下达成了和解。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与第十六条规定,公诉机关依法作出对黄某的不起诉决定。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的和睦离不开多方共同包容、相互理解和扶持。邻里如亲,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邻里矛盾时,可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妥善处理,亦可以向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使邻里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共建幸福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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