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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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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6-02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号

原告:程@@,男,汉族,19@@年11月@@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苑@@,女,汉族,19@@年4月@@日出生,住周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系河南弦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文超,男,汉族,19@@年1月@@日出生,住周口市。

原告程@@诉被告苑@@、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程@@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程@@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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