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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辩护后,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3-06-01

一、案情简介

刘某、苏某、郭某、耿某某伙同他人于2017年至2020年间在某大厦5 层,以XX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假借投资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的方式,通过举办宣讲会、口口相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宣传,与温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合同》,承诺高额返息,变相吸收资金。经审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万余元。其中刘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5000 余万元,郭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0余万元,苏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900余万元,耿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刘某、郭某均于2021年1月21日被查获归案,苏某于2021年3月28日被查获归案,耿某某于2021年3月26日被查获归案。刘某、苏某、郭某的家属分别代为退赔人民币40万元、27.779 万元、35万元。

二、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和家属的沟通,了解大概的事情,但是详细案件信息,需要去看守所询问刘某。通过看守所会见刘某,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主要包括,刘某在公司中的职位?具体做哪些工作?公司的运营模式是什么?怎么和投资者宣传?是否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固定回报?自己参与吸收的投资者人数是多少?吸收的金额是多少?是否已经全部归投资者的钱款?怎么到案的?

通过以上几个问题,律师对刘某的行为有了初步的了解,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通过阅卷,然后又向刘某核实了一些问题,然后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系单位犯罪;

2、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3、刘某有退赔情节;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刘某属于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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