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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3-05-12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 罗达律师

委 托 人:赵某某

案情简介:赵某某与曾某某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赵某某向曾某某提供煤炭。自4月份起,赵某某多次委托兴文县万寿镇玉竹山煤矿向曾某某提供原煤。后经双方结算,曾某某向赵某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赵某某煤款大写伍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小写:591700元。此欠款,曾某某承诺从11月起每月支付拾万元,小写:100000元。欠款人:曾某某,见证人:曾某某。另查明,兴文县玉竹山煤矿向本院提供证明,证称赵某某与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本案所涉煤炭均由公司代赵某某向曾某某发货,故煤炭款公司认可应由曾某某向赵某某支付,公司承诺不就该笔案涉货款主张任何权利。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煤款571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两项暂合计为653748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及结果: 一、被告曾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煤炭款571700元。 二、被告曾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本金571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赵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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