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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成功案例胡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改变罪名定性后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3-05-11

诈骗罪可以不起诉吗

【案情简介】

当事人胡某(被不起诉人)任职于广东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名下物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负责该物业服务中心的全部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审核考勤、员工工资造册等具体职责,在胡某任职期间,陆续有部分保安离职,胡某伙同其他管理人员虚报该物业服务中心离职员工仍然在物业服务中心上班的事实,虚构离职保安的考勤记录,虚假登记上报离职保安的工资情况,利用离职人员“吃空饷”的形式骗取公司继续发放工资款,以此达到诈骗钱财之目的,后公司在查账走访时发现虚报事实,导致案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当事人,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当事人。

【办案经过】

本案当事人家属轻信他人,可以花钱捞人的承诺,在案件发生后未及时找律师跟进介入,而是找所谓的关系人花钱捞人,并听信37天内可以出来的许诺,最终结果不言而喻,既花了冤枉钱,也耽误了律师介入的最佳辩护时机。在案件批准逮捕后,胡某锦家属找到团队律师,经过多次与胡某会见,了解案件具体细节律师共同努力寻找突破点。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胡某利用离职员工吃空饷的行为是否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团队律师经过深入分析案情,认为定性存在问题,本案胡某锦的行为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追究责任。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如果本案按照诈骗罪,6000元就达到立案标准,按其涉案金额至少量刑在1年半左右,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故二者相差太大,一旦定性变更,但在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就是无罪。团队律师认真起草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积极和经办机关沟通,认为本案中胡某锦虽然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但本案金额达不到职务犯罪的追诉标准,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院采取团队律师的意见,对胡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评析】

刑事案件直接关乎人最宝贵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当亲人被抓,切忌乱找关系乱撒钱。都说病急乱投医,只要有家人被关起来,家属都是到处找门路,找关系,花钱多少也不在意,最终结果可能是钱花了,人也出不来,最终还耽搁了办案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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