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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能取保候审吗赖某某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更新时间:2023-05-11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将其银行卡出借给其朋友“肥佬”使用,因“肥佬”称其用该银行卡于生意回款,且二人自相识以来,赖某某所知“肥佬”是做茶庄、餐饮等正规生意的,故赖某某便将银行卡借于使用,后又帮助“肥佬”取款。2019年11月28日,赖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20年8月27日出狱。出狱后于2020年10月份因“肥佬”涉嫌诈骗罪,其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接受赖某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赖某某。会见后得知,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肥佬”借其银行卡作诈骗用途,与“肥佬”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另外,赖某某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的事实部分正是借卡给“肥佬”、帮助“肥佬”取款的行为,该行为已经过法院的审判,不可重复评价该行为。团队律师根据以上两点说明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同时分析了赖某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多项与金融卡相关的罪名,论述了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最终东莞市公安局对赖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经团队律师详细论述,侦查机关最终认为赖某某未与“肥佬”共同实施诈骗罪,对赖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侦查机关根据赖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的行为认为赖某某涉嫌与“肥佬”共同实施诈骗罪,因此需要详细分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论述赖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跟“肥佬”也无诈骗的意思联络,从而使赖某某无罪释放,取得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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