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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案件二审改判张某某盗窃罪一案二审4年6个月改判至2年6个月
更新时间:2023-05-11

二审案件,很难改判,本案在胡律师团队的努力争取下,取得了改判的好结果!

【案情简介】

张某某及其同案人员均为金立手机公司员工,张某某在该公司从事生产线拉长职务,2017年11月初,张某某及同案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偷取公司几十万手机配件。该案件一审委托他所律师处理,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4年6个月、同案沈某某2年6月、同案卢某2年。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认真阅读了本案一审所有的证据以及会见了上诉人张某某,因为本案涉案的财物价值是在20万左右,即使将赃款全部退给公司并获得公司谅解,量刑也是要在3年半左右,何况家属也没有钱退。张某某是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其偷出来的产品必须要利用他的职位权限才可以。因此我们确定本案只能从改变罪名定性方面才能有机会改判。团队律师重点论述了张某某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但是他利用了职务便利,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二审法官采用了书面审理方式审理了本案,也全面听取了团队律师、上诉人的意见,最后采纳团队律师的意见,改变了本案的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该案中另一名同案犯没有上诉,但刑期也跟着减少了一年。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团队律师的努力与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论证了两罪的构成要件与性质,最终将一审判4年6个月,到了二审改判职务侵占罪2年6个月。

【案例评析】

二审案件是特别难改判的,但是如果确实有争议,律师还是建议大家上诉,因为上诉不加刑,说不定就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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