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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起诉案例
更新时间:2023-05-08

事情经过:李某于2022年从外地回其居住地,按照规定在小程序中报备。返回后,李某未到报备的地址居住,而是到父母家中住宿。随后几天的时间到商场购物、与他人聚餐、与亲戚见面等,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在疫情流调人员询问其行程以及接触史时,李某隐瞒了部分行程和接触史,致使部分人员未能被及时管控,部分地区未能被排查为风险点。公诉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该案李某被不起诉

办案总结:接受案件后,仔细的了解案情。李某当时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取保候审,怀着十分焦急的心情前来咨询。李某的要求是能够判个缓刑或是无罪最好。辩护人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前提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行为模式具有《刑法》330条规定的五种行为,法律后果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辩护人仔细对李某进行询问,发现李某被确诊的是“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并不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两者是截然不同的。该罪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李某按照规定进行了报备,但是社区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其不得外出。辩护人指导其提供了证据材料(包括出院记录、报备材料、社区工作人员未告知核酸检测期间不得外出的微信证据材料,核酸阳性后才告知不得外出并签署承诺书的证据材料)。李某并不具有导致疫情传播的故意,其是担心给亲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太大没有如实告知,但是在流调人员再次询问后如实告知,间隔的时间很短,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未造成进一步的疫情扩散,李某的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而不构成犯罪。因为是上级部门督办案件进程较快,辩护人提前和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将上述观点进行了陈述,重申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要件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并不知核酸检测期间不得外出的规定,请求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答复是督办案件必须起诉,遂到法院提起公诉。在这期间,检察院询问李某是否认罪认罚,出具的量刑建议是一年至一年半。李某表示难以接受量刑建议,并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李某自己也很犹豫,担心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会导致更重的刑罚。辩护人耐心细致的给其讲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同时辩护人与法官及时的沟通,重申上述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正值疫情放开阶段,辩护人以及法官阳性,辩护人遂申请延期审理,争取更多的时间继续与法官沟通。辩护人同时大胆的提出建议,疫情放开,新冠肺炎具有降为乙类传染病的可能性,到时李某不构成妨害传染病罪就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法官同意辩护人的观点。后新冠肺炎降为乙类传染病,辩护人积极的同检察院和法院沟通,李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降为乙类传染病前,但是情节并不严重,适逢降为乙类传染病政策期间未开庭,应当按照有利于李某的原则处理。后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李某案件不起诉完美结束。李某很满意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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