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某、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为沈某杨某可能存在财产隐匿等情况,所以立案后,律师申请,依法追加某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案情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煜双律师团队孙先格律师代理此案,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当事公司沟通,就实际的情况提出了追加第三人保全当事公司的利益,也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调查取证,积极做相关工作,快速做出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就相关赔偿的主要赔偿以及补充责任方进行相关陈述。
判决如下:
第三方公司有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况下,则由被告沈某,被告杨某在未出资480000元对原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公司债务承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