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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使用调休单冲抵病假,仍然可以主张误工费
更新时间:2023-04-29


基本案情:

原告在被告经营沙滩车项目消费过程中,因为意受伤,因为平时加班调休单较多,故在手术治疗和康复期间共计100多天,使用调休单调休,未请病假,单位向原告正常发放工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误工费,一审法院以原告正常领取工资没有误工损失为由,驳回了该项申请。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误工费。


不利因素:

原告有固定工作,治疗及康复期间未向公司请病假,使用调休单进行调休,正常领取了工资,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发生误工损失


办案思路:

本案是否应当支持误工费,必须要对原告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工资款项的性质做具体分析,在代理本案中,笔者提出以下观点:

一是原告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实际上是原告的调休单所换取的对价,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工资,通常意义上的工资是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

二是原告的调休单是一项可以用货币计算财产性利益,原告平时加班较多,手头有较多的调休单,该调休单在原告离职或退休时,公司会根据调休单的时间按日工资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因此调休单是原告的一项可以用货币计算财产性利益。

三是从本质上讲,误工费是一段时间由于不能提供劳动或从事工作而失去的劳动报酬,对原告来讲,误工费既客观存在,也可明确计算。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误工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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