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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中的参与人员,经过律师辩护,减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3-04-25

案情简介

2014年到2017年期间,邓某使用期控制的北京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帼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聚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伙同其招募的陈某、吴某某、秦某、成某、于某、王某、冯某、巴某等人,在某市区等地,利用借款人继续借款的心里,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为名,骗取借款人的房产或者财产。期间,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邓某指使并纠集陈某、王某等人,使用暴力、恐吓、骚扰、侵入借款人住宅等手段,强行将借款人及其亲属驱赶出住宅。

一、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邓某伙同陈某等人诱使继续借款的张某某签署售房委托公证书等材料,骗取张某某603号楼503房屋(鉴定价值3038600元),造成张某某损失1338600元。

二、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邓某伙同吴某某、秦某、陈某等人诱使李某某签署售房猥琐公证书等材料,骗取李某某16楼5单元401房屋(鉴定4807400元),造成损失1282745元。

三、2015年11月,邓某伙同吴某某、冯某于某某、成某等人哄骗继续借款的张某珊将房产过户到邓某控制的北京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张某珊14楼5单元101房屋(鉴定2084600元)、造成张某珊损失1220602元。2015年12月22日至23日,邓某指使并纠集陈某、王某某等多人到张某珊家中,对张某珊及其家人采取辱骂、恐吓、骚扰、殴打等手段,将张某珊及其家人强行驱离房屋、2017年9月,成某某将房屋出售个人所得3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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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首先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冯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让冯某自己描述整个事情经过是怎么样的,然后辩护律师再判断冯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根据冯某的供述,冯某的朋友邓某纠集了一些朋友,经常向不特定人放贷,并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里,伪造相关方面的手续等手段,将借款人的房产过户到邓某掌握的公司名下或者其他放贷人名下,然后对房产进行处置。造成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不成比例。

根据冯某的描述,辩护律师判断,本案应该是涉嫌诈骗罪、即套路贷。现在主要看冯某做了哪些事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根据检察院阶段阅卷,辩护律师认为,冯某的犯罪较轻、参与犯罪活动较少、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一个小角色。通过和冯某沟通,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冯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

2、冯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综上所述,应该对冯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冯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冯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冯某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因为冯某量刑在三年以上,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词条辩护意见未与采纳。

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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