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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偷逃税款近30万元成功争取检察院阶段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3-04-24

【案情简介】

案件名称:J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办案机关:上海海关缉私局

主要案情: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在对上海XX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申报进口的实际商品与申报品名不符,经查,上述涉嫌走私的部分货物实际收货人为J某,涉嫌偷逃税款金额人民币近30万元。

海关缉私局经依法侦查后指控,自2021年起,犯罪嫌疑人J某委托他人在韩国购买运动鞋,并委托网上认识的G某某以“包清关”的方式将运动鞋走私入境,G某某组织通过团伙将运动鞋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J某明知“包清关”的方式会导致偷逃税款,为降低成本,仍委托G某某从事上述活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J某走私进口的近700双运动鞋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近30万元。

【控辩交锋】

(一)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1.当事人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免予羁押?

2.控辩双方就当事人量刑、能否免予起诉的协商问题?

(二)控方意见

走私类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当事人J某委托他人将从国外购买的运动鞋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并销售牟利,且已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计核,J某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近30万元。

关于量刑,由于对当事人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数额为“较大”,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辩护思路

本案当事人所涉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主要在于是否能够说服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的取保候审,以及后续争取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因此,辩护人将当事人具备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作为本案的辩护要点之一。

(四)辩护过程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海关缉私部门积极取得联系,对当事人具备的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强制措施的选择等问题发表了法律意见,尤其对当事人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后就选择主动投案,配合调查,并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身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是在网上找代理公司进行报清关,一开始并未意识到这样做的“不妥”,也不存在共谋的同案犯,即使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影响侦查的情况。辩护人的相关意见获得侦查机关采纳,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本案诉讼程序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与检察院取得联系,提出了本案当事人符合《刑法》关于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和《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相关规定的法律意见。当事人以从事运动鞋销售作为主要营生,此次涉案因缺乏法律意识,认为找了“代理公司”报清关既可以节约成本,又省事、方便,并未意识到该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蒙受损失。由于其并未参与报清关的具体环节,且所涉偷逃应缴税额相对较低,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接到缉私人员电话,便选择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已经满足可以对其“酌定不起诉”的相关法定条件。故提请检察院予以斟酌,承办检察官在听取了当事人以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后,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请检察院审查。

【承办结果】

检察机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确认其自愿认罪认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察院依法审查,在之后的某日辩护人收到检察院就本案组织公开听证的通知,对当事人所涉案件公开听取各方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经过各方发表相关意见、建议后,听证会顺利结束。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建议,对当事人J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同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部门对J某作出行政处罚。至此,辩护人圆满完成当事人及家属的委托,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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