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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宏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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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拆迁安置房险被当做遗产分配
更新时间:2023-04-23

基本案情:

原被告以及父亲(以下简称“被继承人”)居住在南京市区自建房产内。2014年自建房产被政府拆迁,由于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故原被告以及被继承人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统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原被告和被继承人对补偿款的分配均签字认可。其后原被告及被继承人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购买安置房,以致被继承人名下的安置房数量较多,但原被告及被继承人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对每套安置房的权属进行明确。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见原告申购的安置房套数较多,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将被继承人名下的所有房产均当作遗产来分配。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原告对自己所拥有的安置房的权属提出异议,在法院释明后,笔者建议原告另案起诉,以确认争议房产归属。


不利因素: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对其名下的多套安置房明确归谁所有,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约定安置房产的分配方案,根据物权的公示效力,案涉房产通常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房产,原告面临自有房产被他人当做遗产分配的风险。



答辩思路:

接收委托后,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产权置换房应当属于包括原告、被告和被继承人等所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所有,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

二是从案涉房屋的资金交易流程以及实际使用状况角度来证明原、被告和被继承人就拆迁部门提供的产权置换房套数的分配是达成了口头约定的。

三是原告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购买产权置换房本质上是作为被拆迁户实现自己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与规避限购政策毫无关联。

四是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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