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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购买其他被告人所盗窃车辆被撤销假释与原罪刑罚数罪并罚卖
更新时间:2023-04-21

亲办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2014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东关南路与海曲路交汇南50米处,采用自备的“T”形锥撬别车门锁、点火开关的手段,窃取市民牟近平停放的车牌号为鲁L×××**的北京现代瑞纳牌轿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临沂市罗庄区汇泉大酒店附近。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在明知上述车辆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八千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郭某手中购买自用,涉案车辆价值5万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田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河东区东兴路与北京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郭某归案后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分别对其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车主,本院酌情分别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系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法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某的假释。

二、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罪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与原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本案中的假号牌鲁Q×××**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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