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川01刑终849号
涉嫌罪名:开设赌场罪
辩护人:郭光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至案发日4月23日期间,我当事人被告人张某,和李某、王某某在成都某茶坊包间内开设赌场,至案发当日共非法牟利18000元,赌场内还有发牌抽头服务人员,放高利贷人员参与,赌客由张某等人邀约,无放风人员,赌场场地系三同案犯以每天500元价格租赁。后被当地警方工作中发现而案发,张某、李某和王某某三人均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其余赌场参与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张某等三同案犯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承办经过:
本案办理过程中经验教训或体会是我当事人张某本身认罪认罚,对原《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建议的开设赌场罪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刑期也无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按印具结。第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后张某,包括王某某均未上诉,但同案犯李某以所起作用较轻应判缓刑等为由上诉后,引发检察院抗诉认为其无证据反悔认罚,不应享受相应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二审应改判加刑。辩护律师的第二审辩护角度因二审期间会见张某,其仍无异议且本案量刑在30个月左右的基准刑基础上确实适当,故做维持原判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抗诉裁定维持原判,以前曾办过的某贩毒案、某诈骗案也均为认罪认罚案件,但三案结果尤其是贩毒案二审结果均不同。得出的结论就是上诉是否翻供,以及审理过程中的社会影响力等等均会左右最终判罚。同时也说明个案不同,不应有任何的经验主义。
三、法院判决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果合法合理,首先符合张某维持原判的预期,其次2015年张某曾因同样的开设赌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实刑,系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第一审判决认定了张某到案后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退赃情节,所有原审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需区分主从犯,故对其宣告刑18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整体量刑适当、均衡不受抗诉影响去增加张某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