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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辩护,法院当庭改判
更新时间:2023-04-07

2018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在桂林市开庭审理上诉人高某全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做出终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

2018年7月2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刘某宇、刘某明等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全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

二级大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公正判决。

本案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开示证据,并解决辩、检双方程序性争议问题,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

二审审理查明

被害人刘某财、上诉人高某全及其妻子盛某仙、刘某均租住在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某农贸市场唐某某的出租房内,互为邻居。刘某财自2016年起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017年5月,盛某仙交纳33500元参加刘某财的传销活动。

2017年9月24日晚,高某全夫妇在刘某财出租房吃饭喝酒后回房休息。

当晚22时许,高某全夫妇因为传销等发生吵架。刘某财去劝架,高某全对刘某财进行辱骂,双方发生推搡至厨房。

高某全拿起家中一把单刃尖刀欲捅刘某财。尖刀被盛某仙夺下后又被高某全夺回,最终高某全向被害人刘某财左腹部捅刺一刀,致刘某财当场死亡,盛某仙拨打110、120。

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抓获高某全,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高某全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7800元。二审期间,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0000元


法庭认为

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害人刘某财对引发该案负有一定的责任,且高某全认罪悔罪,在二审期间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宣判,改判上诉人高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这次法检“两长”再次同台办案,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重要举措,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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