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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不雅视频给他人,为何涉嫌犯罪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3-04-03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一个女孩李某,双方约定在网上进行裸聊。在裸聊过程中,王某将李某裸聊视频截取录制,并保存在自己手机中。双方在裸聊了一段时间后,李某不希望再继续下去,但王某希望李某继续与自己裸聊。于是王某告诉李某自己已经将其裸聊的视频截取了,如果李某不再继续与自己裸聊,就将这些图片及视频发送到李某家庭微信群。李某认为王某没有这个胆量,不再理睬王某。王某遂将李某裸聊的视频及图片发送至李某家庭微信群中。李某父母发现后报警,王某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律师解读】

  王某将与李某裸聊的视频截屏并录屏后,将裸聊视频及图片发送到李某家庭微信群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其发送的不雅视频的对象是李某的家庭微信群,所有在微信群中的亲戚好友均能看见。让李某在家人之间瞬间曝光,危害很大,这种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严厉禁止。

  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通过以发送裸聊视频及图片的方式,威胁李某继续和自己裸聊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却值得商榷。辩护人认为王某发送视频及图片的行为客观上侮辱了李某,该侮辱行为与强制猥亵无关。因为王某并没有强制猥亵李某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调整范围,而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调整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侮辱一般是指在强制猥亵妇女过程中对妇女的侮辱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侮辱妇女行为。王某发送视频及图片后,李某没有被迫与王某继续裸聊,而是将王某微信拉黑,不再理睬王某,不属于强制猥亵、侮辱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侮辱李某,则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即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侮辱罪属于刑事自诉范围,不属于公诉案件。

  辩护人介入时王某已经处于刑事拘留状态。辩护人提交前述辩护意见后,由于本案涉案罪名确有一定争议,最终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王某的申请,王某被取保候审,但是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王某一时冲动不仅造成李某严重伤害,也给自己招致牢狱之灾。笔者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获取他人不雅视频、照片,以公开这些照片、视频为由威胁他人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勒索钱财等。这些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为法律所绝对禁止。不过,从客观的角度讲,大家也应当尽量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被他人恶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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