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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确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更新时间:2023-03-31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8日,申请人李某某受雇于徐老四在明珠花园工地从事力工工作,工作时,李某某高处摔下,造成身体严重受伤。伤后经查,该工程由白城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徐老四。

【办理过程】

及时与申请人沟通,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及案件相关情况,及时为其撰写起诉状,指导其收集、整理证据,帮助其到仲裁机关进行立案,按照仲裁机构通知及时参加庭审。

2018年8月20日,本案在白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均予以否认,并认为应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方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办理结果】

经审理,仲裁院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中,案件事实部分争议较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用工状态持否认态度。对此,申请人要求宏昊公司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而非确认其二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十七项: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款、《劳动合同法》94条,《工伤保险条例》66条,将非法用工情形下,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动者纳入了其保护范围,对于劝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要由非法用工单位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给予赔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本质为非法用工,应由包工头与最近一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综上,施工单位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施工单位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农民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仲裁机构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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