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花鲜律师
山东-滨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27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23-03-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女。2015年,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现已结婚成人,不需要抚养。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支付到子女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男方每月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被告一直按时支付抚养费直至2020年5月份。自2020年6月份起至起诉时止,被告再未向原告母亲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经原告及其母亲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委托张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000 元(自 2020年6月5至 2025年5月15日,共 60个月,每月按1500 元计);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父母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均应遵守协议,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支付的时间方式,自2020年6月至2022年 10 月的抚养费为43 500 元(1500 元/月×29 个月), 按协议约定应当支付,对之后的抚养费应当按协议约定按期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 43 500 元;

二、自 2022 年 11 月份起,被告每月 5 日前支付原告当月抚养费 1500 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 1025 元,由被告负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