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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
更新时间:2023-03-21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应准予离婚


一、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2021年2月5日起诉与被告离婚,2021年3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且被告当庭陈述与原告分居多年,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基本案情

原告(女)和被告(男)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女武某蕾,现已成年,长子武某俊,现年11岁。因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经常生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有酗酒恶习,无缘故殴打原告。原告已给过被告多次改过的机会,被告继续我行我素至今没有改过的诚意,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伤透了原告的心。2021年2月5日,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至今分居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2022年3月17日,原告以离婚纠纷案由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武某蕾由原告抚养,男孩武某俊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2021年2月5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21年3月2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且被告当庭陈述与原告分居多年,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庭审中双方陈述原、被告长子武某俊现跟随被告及被告母亲生活,且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不改变孩子本来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武某俊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3元计算,抚养费一年支付一次为宜,原告每年应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7533×25%)4383.25元。2022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武某俊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2年起,每年的6月1日前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4383.25元,直至婚生子武某俊年满18周岁时止。


四、案例点评

我国采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的离婚模式,协议离婚的正当性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诉讼离婚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干预,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对原告方来说并不容易,初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官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是对离婚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以分居时间量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新标准,其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本案中,2021年2月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21年3月2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继续分居,2022年3月17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夫妻双方持续分居已满一年,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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