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男子与前任妻子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子再婚后不久,因车祸去世。男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留给第三任妻子。现前妻的子女要求继承男子的遗产,生前两次再婚立遗喂死后争夺遗产起争执。
辩护策略:
律师认为,被继承人自书遗呢虽未保留其中一继承人必要遗产份额,但并不导致遗呢无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被继承人去世时遗嘱生效,此时符合“必留份”的继备人。故另一方不再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在遗产处理时应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案件结果:
年仅13周岁的继承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那么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未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因此扣除其应当为其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从既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特为其预留的必费份额增至17万元。
律师点评:
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至于应为符合条性的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虎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公民在订立遗嘱时,不仅要注意其形式要性和实质要件,也要注意“必留份”的问题,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抚养子女、购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适用“必留份”制度,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