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刘女士在网上相识,2004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女方母亲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此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生活,2016年,女方母亲和夫妻双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约定女方母亲为房屋实际的所有权人,夫妻只有居住使用权。
2008年10月,生育一儿子王小某,夫妻多次因为琐事吵架,男方怀疑女方有“婚外情”,双感情越来越恶化,从此夫妻开始分房睡。2017年9月,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
案件经过
2017年9月,家理胡律师受女方委托,权利为女方争取抚养权,对女方进行庭前辅导,鼓励女方找一份稳定工作,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律师仔细的梳理证据和案件事实,在法庭上用多年的办案经验,帮助女方摆脱“出轨”的指控,并且帮助女方争取应得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本案经审理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向女方支付25万元。
律师点评
父母离婚后,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仍然不会消除,孩子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 决定,协商无效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父母离婚后,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一方有以下行为时,可以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生育的:
2、孩子跟随一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不利的;
3、一方没有子女,而另一方还有其他子女的;
4、孩子明确表示要跟一方生活,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
5、一方有家暴等不良恶习,孩子跟随其生活,对孩子健康有影响的。
律师表示,4个月到3周岁的孩子不宜频繁的变更主要抚养人,不适合双方共同抚养,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保障子女的基本权益,保障其能够健康成长,离婚后,不管谁来抚养孩子,都应该提供一个适合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