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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电影不上映,公司股东一起告,赔偿出资+违约金
更新时间:2023-03-06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1日,张先生与某影视投资公司签订《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先生为电影投资30万元,获取电影投资收益的0.15%,影视投资公司承诺电影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国内院线上映,如因影视投资公司自身原因未如期上映,影视投资公司将承担张先生全部投资成本及张先生投资款10%每年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如约支付投资款,但案涉影片未能如期上映,张先生委托我所起诉该影视投资公司。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该影视公司进行背景调查,发现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唯一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遂将该股东与影视投资公司一起作为被告,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起草诉状、整理好证据材料,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案件经法院调解、开庭,最终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经过庭上双方律师的激烈抗辩,法官审理后,判决影视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投资款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0%标准支付违约金,公司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范律说:

  本案最终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圆满结案,得益于律师灵活高效的办案思路。

  这个案件存在着三个主要的风险点:

第一,协议关于违约责任部分表述不明确 ;

第二,合同履约时间恰逢疫情期间,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电影延期,被告不存在过错;

第三,该公司已被多次起诉,胜诉后可能无法执行回款。

  针对上述两个风险点,律师团队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应对方案:

第一,庭前准备充分,庭后提交代理词,尽全力说服法官采纳我方意见。

因协议中关于上映时间的约定仅是一个拟定的时间,并非是最终的上映时间,被告认为影片实际上映时间推迟,与疫情存在关联,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违约。为此,我方积极搜集证据,向法官展示电影未能如期上映的真正原因---影片未能过审,至今未取得上映许可证。因此,影视投资公司存在违约,需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二,在查询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后,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影视投资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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