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1年11月,夫妻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均作了约定,并约定某小区住宅归男方所有。此后女方搬离该小区。
次年女方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就房屋装修投入、婚后支付的按揭、房屋的增值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要求依法分割这些婚后共同财产,由被告男方支付财产分割款计10余万元。女方还说,她当时净身出户是因遭受被告家暴,头脑不清,一心只想早点离婚解脱,对被告提的要求除了接受没有其他办法。
辩护策略:
我方律师查询到离婚协议中仅就财产分割而言,确实对女方不公,经我方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双方能有好解决。然后女方一再提出过分要求,男方断然拒绝。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添附原则,离婚协议虽未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婚后所付按揭、房屋增值等项目,但因房屋装修已经添附于房屋,所付按揭及房屋增值均已物化为房屋价值,故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也应包括了上述与房屋相关的内容,并不存在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