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孩子养育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女方。
辩护策略:
我方律师认为:经鉴定孩子不是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案件结果:
经鉴定非原告的亲生子,被告的过错行为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被告上诉称与原告感情较好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正确。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父子并无血缘关系,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被告支付。
律师点评: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