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胜煜达律所主任杨德明律师财产代理企业清收货款37万余元
【案件起因】
被告在原告某五金经销公司多年处购螺丝等五金材料材料,双方只是通过微信洽谈,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依据原告账目,被告欠付货款37万元,原告多次撮要,但被告后来不接电话,拒绝对账,原告委托杨律师。
【案件经过】
杨律师整理原告证据后,申请律师法院财产保全,并起诉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7万元及逾期费损失,经审理认为本案虽无书面合同,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建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但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未作定,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结果】
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万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