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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成功争取缓刑
更新时间:2023-02-27

成都刑事律师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成功争取缓刑


【案件简况】

公诉机关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022年*月*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月*日被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月*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区***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022年*月*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月*日被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月*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刑诉(202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3年*月*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受理后,经征询控辩双方意见,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被告人李**为入职成都市***区某单位,提供自已的身份信息并支付人民币1000元请托被告人王**,王**又花费400元通过微信好友“**”为李**购买了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李**使用该证明办理了入职手续。另查明,涉案无犯罪记录证明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年**月**日,民警在上述单位发现伪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挡获被告人李**。被告人王**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伙同王**,购买伪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

被告人李**辩护人吴国强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并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核对,现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李**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之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

三、被告人李**真诚悔罪(已提交书面悔过书),已经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和交出了之前未掌握涉案的违禁物品,可依法酌情减轻。

四、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李**购买假公文是为了保留这份离家近和稳定性高的得来不易的工作以供养家中两个幼儿,系在单位声称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就要....的情况下,怀着侥幸心理不得已才导致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所在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辩护人请求贵院考虑被告人是为了基本生存的权利导致的违法行为且主观恶性不大,考虑对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2)被告人在事前没有预谋,主观上只是为了解决其因疫情导致的家庭基本的生存困难和怀着侥幸心理而为,主观恶性不强。同时,其所在单位的招工政策有一定程度的误导,....................由此也可以确定李**只是由于生活压力所迫和认识错误导致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3)本案的侦查机关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后对其所作所为没有抵赖,积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

(4)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以及相关的指认和搜查程序证明被告人在在公安机关传唤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说明其主观恶性小和无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有自首的行为。

(5)被告所在所用人在单位自身存在过错,.........至少存在对被告人的误导。

六.被告人有专业资格证书,现有有家庭需要供养,如受到刑事处罚会面临今后无法在本行业工作而无力抚养其家庭的情况。请求贵院按照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对其免予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李**的确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认罪伏法,但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李**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在单位工作期间没有任何的不良影响,本案被告李**存在自首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等情形,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不高,在已经受到了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情况下,被告已经取得了充分的教训,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而且本案其所在单位也存在一定过错。通过本案,犯罪嫌疑人一定会吸取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被告李**免予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贵院依法审查,予以采纳。

李**辩护人:吴**律师



2023年*月 *日

被告人李**、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无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王**,购买伪造的应由国家机关发布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其行为确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缓刑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缓刑决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3年*月* 日


【案件点评】

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被告认罪伏法,但律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处理结果,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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