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3日登记结婚,育有长子和次子。离婚时双方约定:长子随原告张某生活,次子随被告李某生活。现原告起诉,以被告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不适宜续抚养孩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坚决不同意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收入差距并非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唯一考量因素,不能因此导致变更次子的抚养关系;被告确曾因双向情感障碍入院治疗但后经好转出院,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因患病致使其无力继续抚养次子以及被告目前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故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及亮点:
一、律师在咨询阶段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律师按照其意愿进行请求,取得了当事人的极大信任。
二、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说明当事人现在身体状况,并通过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等相关的证据支持,希望能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身体健康证明。
三、律师通过大量检索相关法律依据及判例,事实充分,使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律师在委托期间内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激,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