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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助取得房屋所有权,获得高达200万的利益
更新时间:2023-02-23

  案件介绍:

  夫妻二人于201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款由男方母亲出资200万元,加上双方的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另以其中一当事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并将该房屋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后双方将该房屋出租,以租金偿还还部分贷款,由于女方收入不高,房贷不足部分一直由男方补足,在诉讼中男方主张其母亲出资为赠与其个人的,并请求法庭参考该房屋的出资情况,将该房屋判归男方所有,补偿女方房屋净值的30%。

  辩护策略: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本案中女方男方购的房产,因首付款由男方母亲出资,两人离婚时,对于房屋产权,以及首付偿还部分有了争执,女方作为被告人,找了我方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最终在律师的辩护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争取到的利益至少达到200万元。

  案件结果:

  本案中,就诉争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存在男方之母转账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但诉争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故该笔款项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对房屋性质不产生影响,该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依据房屋价值、剩余贷款数额、产权比例确定折价款数额。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故上述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分担。判决如下:

  一、离婚后其房屋由被告取得所有权,

  二、夫妻共同债务138000元夫妻二人各承担二分之一 的偿还义务;三、男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女方保险折价款、偿还婚前贷款款项、支取存款款项合计379000元。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我方律师有理有据,清晰明确的分析清楚了男方母亲出资的性质,成功说服法官将男方母亲的出资认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不改变房屋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并且将该房屋判归我方当事人,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的利益至少达到200万元。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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