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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安置人口,享有安置份额,户主无权擅自处分
李嘉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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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主办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经某市人民法院调解,金某与朱某调解离婚,金某某由金某抚养。2017年,某市政府开展“三改”专项行动。后朱某作为户主与某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储备中心、某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某市2017年“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协议选择按农业人口安置4人,按人均建筑面积75㎡标准安置;市场化安置面积为300㎡;按规定安置套型构成:100×3;安置补助结算金额为221万余元,此时朱某已重组家庭。2020年金某发现朱某将安置补助款用于自购两套房屋,后要求朱某返还金某某安置份额被拒。

办案经过:律师代理该案后,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往某地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某市拆迁服务公司调取相关材料,经友好沟通,成功调取到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即“房票”)及其他重要资料;后经调查,明确朱某所购房屋具体信息,为保全打下基础。

处理结果:在未考虑金某某及共同财产代管人金某的意见的情况下,朱某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终经调解,朱某返还金某某安置补偿份额同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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