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承接台州某公司位于台州某地EPDM跑道施⼯项目,合同约定该工程合同(包干总价),其中总价为暂定。后施工中考虑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予以变更。工程结束后,杭州某公司要求台州公司以合同约定包干总价作为工程余款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
办案经过: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台州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及利息,台州公司则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中,本律师发现双方合同约定纠纷适用仲裁管辖,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台州地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结合合同及双方往来记录答辩质证,提出台州公司以核算后的结算价支付,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起算时间错误,且无权诉请支付工程余款利息。
处理结果:该案以调解结案,调解金额为台州公司核算的结算价,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