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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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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无锡某纺织有限公司陈某朱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2-14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惠倩(受朱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男。

被告:朱某梅,女。

被执行人:无锡某纺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无锡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范某。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无锡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陈某、朱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7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确认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结欠朱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4000元(截止到2018年9月25日),合计444000元,该款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44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如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朱某某有权就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0元,保全费2740元,合计6720元由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承担,该款已由朱某某垫付,朱某某同意法院不再退回。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其承担的6720元一次性支付给朱某某。因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某纺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提供审理程序中保全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仅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财付通存款,本案依法予以冻结并办理划拨手续。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仅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本案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执行中,本院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29642.40元,本案依法予以提取,扣缴执行费345元,余款29297.4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的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2020年3月30日,本院根据某纺织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无锡某纺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421077.6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某纺织公司已由被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故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某纺织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对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的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名下的商品房,本院已向该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及除了提取的公积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朱某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某纺织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7651号民事调解书中对陈某、朱某梅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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