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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兵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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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原告获精神赔偿4万元
更新时间:2012-02-14

案情简介:原告谭某(女)与被告周某(男)于2004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地务工,被告就与第三者女性长期同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无可挽回的破裂。在此情况下原告含泪提起了离婚诉讼。

办案实况:

一、调查收集证据。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本案的细节情况后,决定先收集到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求是的讲,要收集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难度很大。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终于收集到了被告与第三者同居的关键证据。随后,就马上向法院依法提起了诉讼。

二、本律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今天本律师受本案原告谭**的委托,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通过今天的庭审,原被告当庭进行了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揭示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现本代理人以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一)、本代理人认为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是主诉,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是从诉。因此,首先分析原被告是否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本代理人认为要正确界定这一概念,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1、分析一下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原被告在国庆饭店相识,之后,原被告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古历腊月22日举行婚礼仪式。双方于2004年2月5日补办结婚证。这些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由此,足以充分说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原被告对待婚姻的态度是草率的。2、分析一下原被告的婚后感情状况。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导致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再加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两地,被告长期与第三者女性同居,最终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这些事实有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1月8日的监控录像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据此,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的、无可挽回的破裂。3、分析一下原被告闹离婚的原因。原被告闹离婚的原因是原被告多次发生口角后,被告长期与第三者女性同居,最终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所产生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原告一时的冲动之举。4、最后分析原被告有无和好的可能。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了,其理由是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又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彼此之间闹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双方感情已彻底的、无可挽回的破裂所致。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的、无可挽回的破裂,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三款(四)项的法定条件,据此,本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5万元精神抚慰金。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二)项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据此,结合本案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被告长期与同一第三者女子同居完全符合该条规定。因此,本律师提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精神抚慰金。

(三)、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该条规定,本律师结合本案案情认为:本案被告有严重过错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的、无可挽回的破裂,只应当分得本案20%的财产。

(四)、债权债务当庭阐述。

代理律师:冉 兵

2012年1月5日

三、法院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第三者女性同居的事实成立,建议被告与原告协商。最后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反复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

四、办案心得:本律师认为只有全心全意的投入到每个案件,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才能找到案件关键性的突破口,取得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即‘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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