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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月风苑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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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更新时间:2023-01-31

【案情简介】

杜某男与贾某女自2000年相识,自2001年4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杜某男挣钱养家,贾某女既无工作也无收入来源,所有支出全部由杜某男负担。2009年6月,杜某男出资购买了天津市河北区某房屋,因双方当时感情非常好,便直接将该房屋登记在贾某女名下。该房屋购买后,杜某男出资装修该房屋,二人于2010年搬入该房屋共同居住生活,房屋贷款及煤水电气、物业费等一切开销均由杜某男负担。

2014年5月,贾某女擅自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买卖合同、家庭存款等财产全部带走,不再与杜某男同居生活。自贾某女离家出走后,杜某男便独自生活在该房屋内多年。这些年来,杜某男一直在苦苦找寻贾某女,却一直杳无音讯。后因杜某男突发疾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杜某男希望能够出售房屋换得资金养老治病,但因房屋登记在贾某女名下,其迟迟不能变卖房屋,遂找到我所想要提起房屋确权诉讼。经我所综合分析上述情况,认定杜某男与贾某女之间系同居关系,遂代理杜某男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在贾某女无法找到情况下,如何确定同居关系?

2、购置房屋的款项来源和相关证据如何取得?

【代理方案】

代理人先是向贾某女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无法提供贾某女的有效联系方式,案件只能公告送达。但是针对同居关系这种私密性、人身性极强的法律关系,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或其他书证、物证等不足以证实同居事实的存在,案件陷入困境。后经代理人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及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贾某女在海南省存在涉诉案件,遂前往海南省调查贾某女的踪迹,最终确定了贾某女的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遂在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同居析产诉讼。

代理人结合案件情况,集中组织了两方面证据,一是若干份证人证言、居委会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用以证实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另一方面,代理人申请了若干份律师调查令,调查了当年购置涉案房屋的银行流水、每月还贷的记录等,用以证实杜某男出资购置房屋的事实。

【判决结果】

杜某男与贾某女达成调解,涉案房屋二人各占50%份额。【案号:(2021)琼9023民初1766号】

【案例评析】

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虽然不违法,但是亦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特别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虽然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处理,但是需要各方留存好相关证据,否则有可能“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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