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黄志鹏律师
福建-泉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72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停车琐事引纠纷,精准辩护获轻判
更新时间:2023-01-20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A因为停车问题与B在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居委会后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B的妻子C见状便上前拉扯被告人A的项链,引发B与被告人A再次打斗。期间,被告人A扯下自己的项链,并用手击打C头部,致C摔倒在地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C外伤致中指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左眉部1.7cm创口、左上睑0.4cm创口,左颊部3.0c㎡挫伤,左耳鼓膜穿孔,体表累计68.64c㎡挫伤,构成轻微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B报警,被告人A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A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讯问。


【办案纪实】

为维护A的合法权益,A的家人到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某律师事务所安排黄志鹏律师为A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了解到A于2017年3月21日被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至开庭前。且距离开庭时间只有五天时间,时间紧。因此,承办律师一方面抓紧时间安排到法院阅卷,另一方面在律师事务所会客室多次会见A,了解案件情况。A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打到被害人傅某某,被害人傅某某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明确要求做无罪辩护。

承办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和会见A核实相关证据,认为有必要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及调取相关病历材料,故在庭前及时向经办法官递交申请书并与经办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庭审发问被告人、鉴定人,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在奋力摆脱被害人C的拉扯过程中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右中指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害人C的右中指损伤是否属于粉碎性骨折存疑;其次,造成被害人C右中指粉碎性骨折的原因不明;再次,损伤程度鉴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最后,本案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且与被害人C的陈述相互矛盾,其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A的行为与被害人C中指粉碎性骨折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A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A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以后主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A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A不服,要求上诉。某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黄志鹏、温永尚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承办律师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出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作为突破口。二审法院经慎重考虑,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最终改判上诉人A拘役五个月。


【思考与提示】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A多次明确其并未殴打被害人C,C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律师通过详细阅卷,提出有利辩点,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A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两点:1、针对本案中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系硬伤,前后作出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后一份否定前一份的意见,属于重新鉴定,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违反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审出庭检察员同意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伤情鉴定程序不合法,并提出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举充分体现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2、本案中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且与被害人C的陈述相互矛盾,其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C的伤情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虽未直接采纳承办律师的观点,但在量刑上给予充分的考虑,最终改判上诉人A拘役五个月。经承办律师的答疑,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