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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捞人为由进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更新时间:2023-01-11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间,刘某以能够将被刑事羁押的王某某捞出为由,骗取事主赵某、樊某、王某人民币115万元。刘某于2016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前,已归还事主人民币11万元。

二,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接到家属委托了,及时的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刘某,向其了解了事情经过。根据刘某的描述,刘某不承认骗取对方,刘某确实是为了“捞人”王某某,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辩护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通过和当事人刘某沟通,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刘某涉嫌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详细 的辩护意见因为篇幅原因,略。)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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