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当事人梁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现孩子均已成年。但刘某因工作认识了小其30余岁的刘某菊,并很快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双方维系情人关系长达5年之久。在此期间内,刘某菊使用刘某锁赠与的财产购买了三套房产。在情人关系维持期间,刘某还赠与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钢琴、首饰、现金等款项。梁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菊返还获赠钱款,要求确认刘某锁的赠与行为无效。
辩护策略:
本案基本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赋予现金的相关证据,只有一个单据,导致与实际给付的数额无法对上准确的金额,且在本案对方不予认可。但我方律师根据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各种间接证据,分析举证责任,证据的认定规则,仔细细致的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从细节入手,为法官基本还原了案情事实,最后法官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应得财产。
律师点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结合本案,在没有经过就夫妻其中一方的同意下,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